浙江双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双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诸暨市五泄镇十四都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绍诸草民初字第195号
原告:浙江双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中路60号1弄。
法定代表人:俞国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五泄镇十四都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诸暨市五泄镇十四都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双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五泄镇十四都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双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双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双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诸暨市五泄镇十四都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7721元,依法减半收取3860.50元,由原告浙江双林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