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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81民初1050号
原告:河南洛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得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鹤,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政,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双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边高焕。
原告河南洛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双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原告河南洛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洛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双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洛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87元,依法减半收取9043.50元,由原告河南洛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国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楼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