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81民初5959号
原告:***。
被告:浙江双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中路60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54925747C。
法定代表人:俞国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双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