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复新水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港市赣榆区海头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7民初4197号之二
原告:**,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港市赣榆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复新水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79485819R。住所地:**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金桥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的法务主管。
被告:**港市赣榆区海头镇***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707ME2370479K。。住所地:**港市赣榆区海头镇***
负责人:***,村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776897353Q。。住所地:**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赣榆市政建筑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13925788XG。住。住所地:**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复新水源科技有限公司、**港市赣榆区海头镇***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案外人**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港赣榆市政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1月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虎
人民陪审员 陈 明
人民陪审员 **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