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港市赣榆金山工业集中区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港赣榆市政建筑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7民初5228号
原告:**港市赣榆金山工业集中区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赣榆区金山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赣榆市政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港市赣榆区。
原告**港市赣榆金山工业集中区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港赣榆市政建筑园林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原告**港市赣榆金山工业集中区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市赣榆金山工业集中区发展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虎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