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城发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32某某与某某港赣榆市政建筑园林有限公司、江苏苏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707民初232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赣榆市政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被告公司职员,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港市赣榆区。 被告:江苏苏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东路297号和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盈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港赣榆市政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榆市政公司)、被告江苏苏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海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赣榆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苏海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504193.06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苏海投资公司投资兴建赣榆区海城路,发包给赣榆市政公司,赣榆市政公司发包给原告。原告施工结束后,**港市赣榆区审计局审定工程总额为28224193.06元。被告支付27720000元,尚欠504193.06元。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裁判上述请求事项。 被告赣榆市政公司辩称,涉案工程是被告承包**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变更为苏海投资公司,该工程系招投标工程,工程造价为2219712339元,我公司中标后和**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的是固定价总价合同,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苏海投资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我公司将全部款项与被告赣榆市政公司结清,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被告苏海投资公司投资兴建**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海城路,被告赣榆市政公司通过招投标承包该工程后部分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了书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6年10月31日,**港市赣榆区审计局对案涉工程进行审计,审计后的工程造价为28224193.06元。2019年3月12日,原告**、被告赣榆市政公司对案涉工程对账后出具书面对账单。对账单显示已给付原告**工程款27720000元,尚欠504193.06元。另原告**欠被告赣榆市政公司税款28890.26元未付。庭审中,被告苏海投资公司称已与被告赣榆市政公司结清工程款。对此,被告赣榆市政公司不予认可,被告苏海投资公司未举证证明。 另查明,原告**无相应施工资质。 本院认为,被告赣榆市政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原告**施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虽然无效,但原告**按约完成施工任务,被告赣榆市政公司应按约给付工程款。根据**港市赣榆区审计局的审计及原告**与被告赣榆市政公司的对账单,被告赣榆市政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504193.06元,扣除原告**所欠税款28890.26元,被告赣榆市政公司应给付原告**工程款475302.8元及利息。双方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没有约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苏海投资公司作为发包方,未举证证明已与被告赣榆市政公司结清工程款,故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港赣榆市政建筑园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75302.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江苏苏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被告**港赣榆市政建筑园林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7元,减半收取4724元,由原告**承担261元,被告**港赣榆市政建筑园林有限公司承担4463元(该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港赣榆市政建筑园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447元。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