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7民初1516号
原告:**港市赣榆金山工业集中区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赣榆区金山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赣榆市政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赣榆青口镇东关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港市赣榆金山工业集中区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港赣榆市政建筑园林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港市赣榆金山工业集中区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港市赣榆金山工业集中区发展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港市赣榆金山工业集中区发展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港市赣榆金山工业集中区发展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