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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02民初14127号 申请人:***,男,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男,198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港赣榆市政建筑园林总公司,住所地**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镇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港赣榆市政建筑园林总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港赣榆市政建筑园林总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人民政府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港赣榆市政建筑园林总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人民政府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