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民辖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21697160395。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邦德威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130500684332718W。
法定代表人:***,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因与被河北邦德威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0582民初58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0582民初580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确认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主要理由为,一、本案中合同约定未违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无效。一审法院未经实体审理就认定上诉人是违约方。被上诉人是未违约方显属不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双务合同,互相负有权利和义务。是否违约是实体问题,需要经过实体审理才可以确认,未经实体审理就推定被上诉人未违约,显然没有道理。即使被上诉人立案时提交了双方对账的证据,该证据也需经过开庭举证、质证后,才可以依据法律对该证据作出认定。二、双方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是交(提)货地点为上诉人指定的工地,故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为上诉人所在地。
被上诉人河北邦德威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邦德威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约定,如果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未违约方所在地法院解决。因是否构成违约,需要经过实体审理方能确定,故在确定管辖权的阶段无法就违约方或未违约方进行认定,故上述管辖权约定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河北邦德威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为要求上诉人***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给付所欠货款及利息。即被上诉人河北邦德威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可以认定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因被上诉人河北邦德威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由于双方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无效,故原审裁定仍适用合同中对于管辖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属于适用法律瑕疵,但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武 洁
审 判 员 武 聪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袁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