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82民初580号之二
申请人(原告):河北邦德威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130500684332718W。
法定代表人:***,女,公司经理。
地址:沙河市。
被申请人(被告):***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21697160395。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单位地址:山东诸城市经济开发区206国道东横二路。
原告河北邦德威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河北邦德威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价值30万元以内予以冻结。申请人河北邦德威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00元,由河北邦德威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记朝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