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82财保9号
申请人:河北邦德威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南环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84332718W。
法定代表:***,女,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经济开发区206国道东横二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16971603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邦德威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6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邦德威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6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申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