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邦德威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宝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2)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02财保8-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邦德威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南环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8433271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宝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30104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邦德威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宝鸡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为使自己权益得以保护,申请人于2019年1月8日向宝鸡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宝鸡仲裁委员会依法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宝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所采取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