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张家港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18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张民初字第0245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俊华,张家港市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港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中路。
诉讼代表人张家港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郭丰雷。
委托代理人吴清,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子,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张家港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钱凌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