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4)张商破字第0005-8号
张家港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张家港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经本院(2014)张商破字第0005-7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分配方案,已由管理人分配完毕,破产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请求本院终结张家港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张家港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经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已经完成全部的清算工作,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张家港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二、注销张家港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赵艳洁
审判员 季建华
审判员 范 莉
书记员 施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