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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06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申请人:***,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申请人:上海川平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太路315弄1号4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建凯德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888号总部经济港38栋E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晶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30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川平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凯德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淄博晶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1061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8月23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川平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账户6309********人民币315000.00元。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