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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061号 申请人:**,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申请人:***,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申请人:上海川平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太路315弄1号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744946720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建凯德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888号总部经济港38栋E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6174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晶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3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TQYW5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川平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凯德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淄博晶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2022)鲁0306财保2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川平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凯德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淄博晶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15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川平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凯德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淄博晶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15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