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3408号
原告:***,男,1972年9月4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凯德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晖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建凯德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诉讼费用不再缴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夏 欢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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