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204民初502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泰兴市苏北驰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凯德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包头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被告泰兴市苏北驰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建凯德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包头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