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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泰兴市苏北驰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204民初502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泰兴市苏北驰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凯德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包头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被告泰兴市苏北驰迅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建凯德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包头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