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2826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恒众贸易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365号。
法定代表人:贺XX。
被执行人:咸丰永发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咸丰县高乐山镇***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性,1968年11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
本院在执行恩施恒众贸易有限公司与咸丰永发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咸丰永发国际大酒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咸丰永发国际大酒店、**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19年4月24日,和申请人终本约谈时,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2826执413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堃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