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03执1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凌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962。
法定代表人:刘广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辉,男,1962年2月24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陕西省杨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西安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663198820E。
法定代表人:李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8814。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杨陵区内,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杨民初字第0048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凌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16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66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86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先后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46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车辆,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9年7月30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403执1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灿
审判员 赵雅玲
审判员 曹亚琦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赵奔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