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03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凌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常乐路东段盐业公司东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9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阿宁,杨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陕西力森远大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8075388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403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凌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力森远大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9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为68.7207元,从2018年7月1日起以10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0%计算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174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2017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力森远大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具体方式、数额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