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03执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凌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杨凌示范区常乐路东段盐业公司东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9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杨凌博力科技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代码:XXXXXXXXXXXXXX0963。
被执行人:***,女,1964年3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苍南县,居民身份证号:33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苍南县,居民身份证号:330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凌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凌博力科技印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作出的(2018)陕0403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凌博力科技印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凌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凌博力科技印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098元、并承担执行费179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履行义务。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1日、3月29日、6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于2019年5月9日调查了被执行人杨凌博力科技印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住房公积金、网签备案合同等情况。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查封***名下有位于杨陵区XX小区XX户128.54平方米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为:2018-0000667);杨凌博力科技印务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五胡路以南西宝高速以北(土地证号为杨管国用2014-47号)面积为8751.**平方米土地、不动产证号为2016-0002442号面积为6152.64平方米房产。以上财产已设定抵押,并另案已被查封,本案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名下现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