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凌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艺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03执31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常乐路东段盐业公司东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962。

法定代表人:刘广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陕西艺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8365297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陕西眉县,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艺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9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9)陕0403民初957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949元、执行费56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义务。本院先后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杨陵区XX座XX单元XX层XX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杨房2017-00026**);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杨陵区XX座XX单元XX层XX户,建筑面积为117.08平方米的房产,因该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实际占有无法处置;扣留被执行人陕西艺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安鼎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工程款收入,因该工程款未能实际结算暂无法提取。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进行信用惩戒。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403执3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佳晨

审判员  张艳萍

审判员  曹亚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奔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