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403执293号
陕西强盛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强盛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403民终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强盛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99998.42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315元、鉴定费15044元及执行费7399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540756元,全部案款执行到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403执29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8月20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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