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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围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81民初1045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松山镇滨海商务中心写字楼3栋2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MA31KT09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围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新华路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15814214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省围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1元,减半收取计2,34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