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81民初1045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松山镇滨海商务中心写字楼3栋2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MA31KT09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围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新华路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15814214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省围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1元,减半收取计2,34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