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81民初1044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被告:福建省围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新华路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15814214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围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和福建省围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准备与被告庭外和解解决本案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