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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围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终1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围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福建省围垦建设工程处),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新华路2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乡下洋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围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1民初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1民初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81元,退还上诉人***。 审 判 长  林 伟 审 判 员  谢 芬 审 判 员  陈 雯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许加庆 书 记 员  叶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