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终1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围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福建省围垦建设工程处),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新华路2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乡下洋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围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1民初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1民初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81元,退还上诉人***。
审 判 长 林 伟
审 判 员 谢 芬
审 判 员 陈 雯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许加庆
书 记 员 叶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