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522民初5001号
原告:河南省希迈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阳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希迈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希迈重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希迈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希迈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