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24221号
原告:广州鹿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瑶华中街80号101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海娟,系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5号6301室(部位:A)、6401室。
负责人:**。
被告: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荣街10号5层五层商业第02-3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鹿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广州鹿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邮寄《民事撤诉申请书》,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且其已收到相关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鹿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鹿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广州鹿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