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31204号
原告:北京中经天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CEO。
被告:北京网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经天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网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2023年1月16日,原告北京中经天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经天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北京中经天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钟 莉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遥
书 记 员 姬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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