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1民初923号
原告:上海钫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芷江西路160号201-58室。
法定代表人:曾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斜土路359号2号楼1-3层2-001至2-003、2-201至2-203、2-301至2-303室。
负责人:**。
被告: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荣街10号5层五层商业第02-3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钫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钫枫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钫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钫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 骏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