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4195号
原告:北京中经天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金鱼池中区26幢-2层A区0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荣街10号5层五层商业第02-3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经天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北京中经天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经天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喻 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