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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15621号 原告:**,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荣街10号5层五层商业第02-3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路微微 书  记  员   *** - 2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