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4民终6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华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瑞珉,男,任董事长。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266号科祥大厦712室。
委托代理人李海燕,女,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索芳芳,女,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原称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刚,男,任董事长。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东华门1号。
委托代理人张晓玲、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直属七分公司(以下简称七分公司)
负责人贺剑凭,男,任分公司经理。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丰街君威财富中心18层。
委托代理人张晓玲、张甜,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山西华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山西二建集团双方因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沁源县人民法院(2015)沁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海燕、索芳芳,二建公司与七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晓玲、张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是分包工程结算价为7694813.95元,七分公司实际付款金额为6098381.55元,七分公司共扣除管理费及税金、卫生费、其他管理费942210.45元,剩余未付工程款654221.95元。但原审在双方争议的七分公司扣除的其它管理费15万元及七分公司是否还应扣除其他费用方面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沁源县人民法院(2015)沁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沁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姬国强
审判员 张国刚
审判员 康 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