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华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翼城堡子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1022执3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华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段瑞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翼城堡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
法定代表人:祁映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华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翼城堡子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翼城堡子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翼城堡子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828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文兵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