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张开执字第0081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304室)。
法定代表人管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建,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席德洪,总经理。
被执行人席德洪。
张家港市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席德洪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的(2010)张开民初字第03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张家港市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返还其转让款150万元、承担利息25万元及违约金20万元,合计195万元,分别于2011年3月30日前履行50万元、2011年9月30日前履行50万元、2012年4月30日前履行50万元、2012年9月30日前履行45万元。席德洪对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执行人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席德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席德洪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及设备已被本院在其他案件中依法拍卖,拍卖所得款用于支付优先受偿债权外,余款均已分配完毕,本院未能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多起案件在执行措施穷尽后已终结执行。本院亦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席德洪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70000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席德洪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席德洪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张开民初字第0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