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民申3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林州市春风暖气片厂,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逆河头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4号3层314A、324A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文,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林州市春风暖气片厂因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581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州市春风暖气片厂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工业品买卖合同》上的印章是其公司印章,被申请人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为建筑工地施工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且案涉《工业品买卖合同》上加盖的尾号为5106的公章曾经为被申请人所使用,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指令林州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任 伟
审判员 张晓东
审判员 吴合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