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元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市春风暖气片厂、山西鑫元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执468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春风暖气片厂,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逆河头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
法定代表人:李海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林州市春风暖气片厂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晋中银行50×××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方林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