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晋0525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晋0525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权利人***于2018年11月2日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付其劳务工资款671051.25元、诉讼费10353.36元及2015年12月21日起至执行之日止的利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1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请表、限制消费令。之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晋05民再1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维持山西泽州县人民法院(2018)晋0525民初152号民事判决。2020年1月17日本院依法扣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担保款709497.94元、2020年1月22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100000元,共计809497.94元,其中包括劳务工资款671051.25元、诉讼费10353.36元、执行费10176元、利息117917.33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晋0525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