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101民初1130号
原告:广东广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灵山东路16号301-306-226。
法定代表人:**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0101号丽湾商务公寓B-1618。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11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广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2022年4月7日,原告广东广铁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广铁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裁定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广铁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661.08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广东广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 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曾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