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昌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25执50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执行人:昌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已死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昌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法人代表已死亡,该公司办公场所已不存在,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乐劳人仲案字(2018)第48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于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