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昌乐实康水业有限公司、某某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25民初590号
申请人:山东昌乐实康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利民街211号8号楼1.2.3.4.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5415482W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申请人:昌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南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5917553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永顺泰(昌乐)麦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乔官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7526129X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昌乐实康水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市齐元铭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