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25民初1891号
申请人:***,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申请人:昌乐县唐吾镇良河源村民委员会行政村,住所地:昌乐县唐吾镇南良村。
负责人:辛贤杰,村主任。
第三人:昌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南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59175535D。
法定代表人:钟伟,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O一九年六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潍坊市齐元铭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昌乐县唐吾镇良河源村民委员会行政村隶属的自然村昌乐县唐吾镇南良村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文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