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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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23民初182号
原告: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告:哈斯巴特尔,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斯巴特尔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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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萨 拉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