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524执3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兴建广场团委青年创业孵化园41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1年05月14日出生,现住。 本院立案执行的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2524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判决书判决**偿还原告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4429.37元,案件受理费661.00元,公告费560.00元共,计35650.37元,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内2524执307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169.74元,本院已扣划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另**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位于苏尼特右旗赛汉××门路××塞北新村××#××号房产,产权证号蒙(2017)苏尼特右旗不动产权第0××3号,房产手续已查封,因申请人不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故该房产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1月8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2021年11月8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金钱给付类案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符合上述情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 军 审判员 任建臻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文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