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成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6145号 原告:北京成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2层206-40。 法定代表人:陈梓荣,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县云计算大数据创客中心1号楼4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成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成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成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成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成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