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502民初5651号 原告: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锡林浩特分所律师。 被告:**,现住锡林浩特市。 原告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起诉过该笔贷款的主贷款人***,且已转入法院执行局执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2.00元,减半收取计836.00元,由原告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