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5789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御汇丰玻璃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工业区(土名:***)自编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QFA838。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森得堡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43T。
法定代表人:***,系本案被告之一。
被告:***,男,1974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西沱镇南坪村青龙嘴组25号,公民身份号码:513************39X。
原告佛山市御汇丰玻璃工艺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森得堡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8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御汇丰玻璃工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9.74元,减半收取计989.87元、财产保全费891.89元,合共1881.76元(佛山市御汇丰玻璃工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御汇丰玻璃工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鑫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