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9473号
原告:北京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被告:北京圣龙同鉴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五条月芽**2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圣龙同鉴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晓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