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3757号
申请人:安徽谷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万通大厦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650031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狂,******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银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69号CBD中央广场1幢19楼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398447。
法定代表人:**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谷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银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谷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银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皖0103财保4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徽银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采取相应保全措施。现本案正在重审期间,因原告安徽谷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诉前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安徽银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原告安徽谷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银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谷 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